失信被执行人 |
孙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83********42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肥民初第242号 |
案号 |
(2014)肥执字第00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3)肥民初第242号一、被告肥城市三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祥运房屋租赁费47916元;二、被告肥城市三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祥运房屋租赁费利息(本金47916元自2012年12月2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被告孙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肥城市三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孙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4-01-16 |
发布时间 |
2014-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