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0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25民初4423号 |
案号 |
(2018)苏0925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730万元、利息220957.35元,利息最终算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并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10万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32303.5元。 2、请求折价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君、刘玮抵押物,申请人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3、被执行人郭君、刘玮对被执行人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及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22 |
发布时间 |
2018-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271408121X1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亭湖区南华景园6、7幢6-201室3-8号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