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0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02民初982号 |
案号 |
(2017)苏0902执2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06768.5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时间及方式:从2016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245元,由被告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22 |
发布时间 |
2017-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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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271408121X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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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盐城市亭湖区南华景园6、7幢6-201室3-8号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