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包头市永安隆物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40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14民初8745号 |
案号 |
(2020)京0114执8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包头市永安隆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 2 188 360.58元;二、被告包头市永安隆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垫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尚欠的垫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10-11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久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207240524655D |
登记机关 |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210国道包白公路1.8公里处西侧(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