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22********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2民初345号 |
案号 |
(2021)赣0822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朱晓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吉水县黄桥镇锦鸿五金店所欠货款40700元;驳回原告吉水县黄桥镇锦鸿五金店要求被告山东新广厦劳务输出有限公司、马振全承担本案货款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10元,财产保全费427元,由被告朱晓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