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江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0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24民初1134号 |
案号 |
(2021)桂1424执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被申请执行人梁江宇、周晓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利息93643.95元(利息已计至2020年10月16日,自2020年10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强制被申请人梁华志、冯小艳偿还对上述被申请人梁江宇、周晓娜应负债务在不超过梁江宇、周晓娜不能清偿部分的五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6 814元,财产保全费2 358元,由梁江宇、周晓娜负担。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