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起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4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4民初903号 |
案号 |
(2020)桂1424执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李起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祥明借款本金40 000元及利息8 000元,合计48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 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何祥明负担42元,李起祥负担5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