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新强建材经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5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952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应相应扣减(2019)皖030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三十九项返还给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的金额】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9日为5477520.41元,自2020年6月10日起按逾期月利率8.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德伍、王家登应在编号1308311603016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鄢保满应在编号1308311603016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蚌埠市新强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应在编号1308311603016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蚌埠市裕翔矿业有限公司应在编号1308311603016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上13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朱宪军应在编号1308311603016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被告刘兆水应在编号1308311612030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相应扣减(2019)皖030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三十九项返还给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的金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八、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109元,公告费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7499元,由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兆水、李德伍、王家登、鄢保满、蚌埠市新强建材经营有限公司、蚌埠市裕翔矿业有限公司、朱宪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云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677582794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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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蚌埠市天河科技园新城口村(蚌埠国电公司南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