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裴云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5********51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1刑初138号 |
案号 |
(2021)皖1321执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2一、被告人裴云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羁押2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裴云静退赔被害人罗来龙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