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4********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巢民一初字第02309号 |
案号 |
(2016)皖0181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唐大平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7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即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大平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5000元;三、被告周玉斌、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6940元,由四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时间 |
2016-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