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0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3252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3996148.31元,截止至2018年4月25日的利息348550.88元及2018年4月25日后的利息(自2018年4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伦、郭书青、王建学、郭凤华、韩潇、陈翠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伦、郭书青、王建学、郭凤华、韩潇、陈翠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58元,减半收取20779,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586098243Q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冠县店子镇政府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