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宏远饲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1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24民初1010号 |
案号 |
(2018)苏0924执2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凡斌、王巧琳自2017年起至2021年止每年12月20日前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自2022年起至2030年止每年12月20日前返还原告借款11.8万元;余款125271.63元及案件受理费8867.5元,合计134139.13元,于203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返还完毕。二、若被告孟凡斌、王巧琳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可就两被告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赵红军、李青松、辛成华、黄兆云、程宏、盐城市宏远饲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孟凡斌、王巧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7735元,减半收取8867.5元,由被告孟凡斌、王巧琳负担。五、双方就本案余无纠葛。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28 |
发布时间 |
2018-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4578189567R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射阳县射阳盐场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