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04********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802刑初29号 |
案号 |
(2021)川1802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何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31年7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三十一万八千元,其中退赔韩福强、芶大学、穆凤清共计四十五万元,退赔杨超、黄勇、朱廷明共计五十万八千元,退赔黄炳富、黄开华、简松虎、邓志国共计三十六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