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3********3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05民初1188号 |
案号 |
(2021)川0105执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06789.6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尚欠的贷款本金306789.64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18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3212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以310001.64元(306789.64元+3212元)为基数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从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暂计三个月为4882.53元;以上三项金额总额暂计314884.17元。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