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23民初2973号 |
案号 |
(2020)浙0523执29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军燕、钱兵给付原告谢俊借款本金75800元及利息(以75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5元(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军燕、钱兵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