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7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05刑初211号 |
案号 |
(2021)苏0305执6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澍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34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澍湜、胡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被害人;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3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