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健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3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2民初812号 |
案号 |
(2020)苏0982执2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新梅、成健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贷款本金199890元,贷款利息27845.58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利息标准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刘新梅、成健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94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6元,依法减半收取2478元,由被告刘新梅、成健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