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中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25民初3932号 |
案号 |
(2018)鲁1525执1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借款本金570万元及利息(以5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10月21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7年10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并上浮50%计算)。对合同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二、被告山东中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王宗川、王子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山东中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王宗川、王子龙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7-12 |
发布时间 |
2018-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道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00666733235D |
登记机关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聊城市冠县新东环(鲁西新世纪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