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丰城市丰伟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981民初319号 |
案号 |
(2017)赣0981执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丰城市丰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102231.01元 (利息算至2017年2月4日,后续利息算至实际归还日止),本息合计8102231.01元;二、被告任亚伟、徐平锋、周荣对被告丰城市丰伟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任亚伟、徐平锋、周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城市丰伟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515元,由被告丰城市丰伟矿业有限公司、任亚伟、徐平锋、周荣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05 |
发布时间 |
2017-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亚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81688525103Y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丰城市湖塘乡丰高路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