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2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1民初9655号 |
案号 |
(2021)津0111执8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胡定郧股份转让款及利息共计208365元,并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83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3元,由被告蔡彬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