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2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24民初174号 |
案号 |
(2019)苏0924执1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盐城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秦正松返还保证金10万元;二、驳回秦正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秦正松负担5475元,盐城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时间 |
2019-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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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肖广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4060200004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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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射阳县合德镇朝阳街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