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佩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1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城民初字第987号 |
案号 |
(2015)城法执字第00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姚佩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晋城市桂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77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5-01-27 |
发布时间 |
2015-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