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利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21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2218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恢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毛金平借款本金114104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毛金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被告柳利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