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亚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3********2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185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郭亚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四清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31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