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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亚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3********2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23民初185号
案号
(2021)冀0623执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郭亚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四清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31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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