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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6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03民初51号
案号
(2018)皖0203执4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光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叶惠菟、王梅借款人民币106496元及利息(分别以1164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自2014年3月9日至2016年2月6日;以1064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自2016年2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叶惠菟、王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79元,由原告叶惠菟、王梅负担73元,由被告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光东负担22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4-12
发布时间
2018-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光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6868847949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泰鑫商务楼5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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