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6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11民初8012号
案号
(2017)皖0111执14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开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按照月利率12‰标准计算;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5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丁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开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6万元;三、被告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光东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市开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88元,减半收取21744元,由被告丁奇、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光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5-25
发布时间
2017-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光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6868847949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泰鑫商务楼510室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