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鲁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01********0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1099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8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鲁华、胡俊飞自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杜永强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息,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7月30日至2017年8月4日止,以287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22日止,以187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11月6日止,以13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11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二、被告宋鲁华、胡俊飞给付原告杜永强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200元;三、被告山东省聊城市蓝天洗涤剂厂、聊城市鲁信置业有限公司、王秀英、宋鲁刚、宋鲁平、郎永栋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宋鲁华、胡俊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时间 |
2019-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鲁1502执89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16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