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01********2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02民初632号 |
案号 |
(2018)鲁1502执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聊城瑞隆木纤维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8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聊城开发区万达信息共用管网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德林木业有限公司、聊城博林木业有限公司、王连丰、李之森、陈华杰、李云红、曹吉顺、张岩、唐广辉、陈华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聊城开发区万达信息共用管网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德林木业有限公司、聊城博林木业有限公司、王连丰、李之森、陈华杰、李云红、曹吉顺、张岩、唐广辉、陈华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瑞隆木纤维素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时间 |
2018-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