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桂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2********5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2民初1152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2执26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0613831】。限被告陈桂洋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红伟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何海澜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7元,原告文红伟已预交,由被告陈桂洋、何海澜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