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1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2279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9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昌府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扣除已还利息10000元); 二、被告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保证责任限额9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山东高唐热电厂在最高保证责任限额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鑫在最高保证责任限额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唐热电厂、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19-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6787174388K |
登记机关 |
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高唐县光明路中段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