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颜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6********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826民初1711号 |
案号 |
(2021)黑0826执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金灿、王宏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桦川新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水稻款130 236.80元;二、被告张颜东、张海波、曲宏亮对上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904元,由被告王金灿、王宏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