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G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9010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5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张家港市乐余华昇建筑工程队工程款169352元,被告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六期支付给原告张家港市乐余华昇建筑工程队。被告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张家港市乐余华昇建筑工程队30000元;被告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张家港市乐余华昇建筑工程队30000元;被告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张家港市乐余华昇建筑工程队30000元;被告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张家港市乐余华昇建筑工程队30000元;被告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5日前给付原告张家港市乐余华昇建筑工程队30000元;被告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张家港市乐余华昇建筑工程队19352元。如果被告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则原告张家港市乐余华昇建筑工程队可按照总额169352元,扣除签订本协议后被告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4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3214元,由被告江苏古德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2021年3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建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MA1R8BG924 |
登记机关 |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乐余镇临江绿色产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