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井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3********5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4民初13470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井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克辉货物损失156000元,返还原告运费3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3元,由原告李克辉负担643元,由被告郭井波负担412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郭井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763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