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6********51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109民初17408号 |
案号 |
(2021)浙0109执1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萧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建峰归还原告汪凤奇代偿款199972元。该款被告倪建峰于2020年7月底之前归还60000元,于2021年1月底之前归还60000元,余款79972元于2021年8月底之前付清。二、被告倪建峰于2021年8月底之前支付原告汪凤奇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的代偿款利息29595元。三、被告倪建峰支付原告汪凤奇以代偿款199972元为基数(具体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7‰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季归还,第一期利息于2019年12月底之前付清,之后以此类推,分别于每季度的末月底之前付清。四、被告龙丹丹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被告倪建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被告倪建峰、龙丹丹未按约全面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义务的,则未履行部分款项视为全额到期,原告有权自两被告逾期履行之日起就未履行部分款项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六、原告汪凤奇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七、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后按80%收取1898元,由被告倪建峰、龙丹丹负担。此款原告汪凤奇已预交,由被告倪建峰、龙丹丹于2021年8月底之前支付给原告汪凤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