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傅超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81********2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681民特43号 |
案号 |
(2021)湘0681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傅超良借楚合林人民币50000元,利息人民币11000元,本息共计人民币61000元,由傅超良于2020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楚合林。二、傅超良如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内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楚合林可就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此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协议,双方不得再议。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