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8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民初581号 |
案号 |
(2018)黑01执5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8年4月16日,被告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黑龙江瓮福金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5,358,390.66元、逾期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点六计算)12,602,041.02元;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黑龙江瓮福金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本金2,000万元,余款(含剩余本金和违约金)于2018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三、如被告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本调解书第二项约定支付本金2,000万元,原告黑龙江瓮福金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调解书第一项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如被告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全部付款义务,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黑龙江瓮福金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的标准按日万分之三点三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本调解书第一项违约金标准应同时调整至按未付货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点三计算。否则,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黑龙江瓮福金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的标准应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六点六计算,直至实际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 五、原告黑龙江瓮福金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40,000元、保险费39,915.37元、本案的诉讼费240175.98元减半收取的120087.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六、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被告许振国对被告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时间 |
2018-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8)黑01执55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09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7960432.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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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6168210917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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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高唐县滨湖北路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