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81民初2914号 |
案号 |
(2017)冀0181执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金士顿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0256元及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的利息7775.8元。(2016年11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商业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1元,减半收取计2031元,由被告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7-20 |
发布时间 |
2017-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增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81743135715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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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台市溱东镇周夏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