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9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302民初6588号 |
案号 |
(2017)鲁1302执6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欠原告张金辉借款本金5 000 00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100 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剩余利息585 066.67元(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按照月利率16‰计算),原告同意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5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按月息4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赵朋军、许永霞、董云红、马莉娜、许永宾、林敏、闫善军、朱士广、林岗对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49 037元,减半收取24 519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29 519元,由原告张金辉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15 |
发布时间 |
2017-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善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748960642D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冠城镇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