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2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执4596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恢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90677.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90677.1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2448266。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6元、诉讼保全费4493元,合计1493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77元,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962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5012元,由被告反诉(反诉原告)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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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永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80297051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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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吴江区松陵镇双板桥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