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9********3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1290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6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2658007】。一、被告贺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 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欠款本金145000元;二、被告贺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 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分期手续费17970元、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分期手续费与前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15.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5.01元,被告负担3650.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