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KR4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607民初2066号 |
案号 |
(2021)粤0607执恢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勋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52.3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00052.3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8日开始计至上述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勋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勋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119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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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笑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MA4KR6KR4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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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3号光谷芯中心一期1-02栋2层04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