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3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523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鲁1523执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茌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邵连路借款110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1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分自2015年1月6日计算至本息付清止);二、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付崇会、陈秀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00元、保全费5000元、法院专递费200元,合计93000元,由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付崇会、陈秀华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茌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4-24 |
发布时间 |
2017-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振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005543625800 |
登记机关 |
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