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3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5民初354号 |
案号 |
(2017)鲁15执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聊城华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46149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614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偿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聊城华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4-25 |
发布时间 |
2017-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振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005543625800 |
登记机关 |
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