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惠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11********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4355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4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薛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小华工程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以结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薛惠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