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天宇华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4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11民初10679号 |
案号 |
(2017)辽0211执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天宇华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赵炳川支付工资人民币45,17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元,减半收取4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天宇华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逾期付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2-03 |
发布时间 |
2018-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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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景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2079467411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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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山海巷40号3层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