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齐英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8********33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民终550号 |
案号 |
(2021)桂1425执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天等县人民法院(2019)桂1425民初863号民事民事判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等支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吴妹青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各项损失共计50 000元;三、齐英浩向吴妹青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各项损失共计54 352.26元;四、驳回吴妹青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齐英浩的上诉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