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俊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2********0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581民初1332号 |
案号 |
(2021)鄂0581执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俊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经凤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原告付经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俊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