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朝阳县富予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14民初7516号 |
案号 |
(2018)京0114执57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学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 888 755.22元;二、刘学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8 875.52元;三、李秀荣就刘学武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项义务向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县富予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刘学武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项义务向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刘学武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7-04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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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朝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321590911241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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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