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聊城市建鑫钢板库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7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商初字第730号 |
案号 |
(2016)鲁1524执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聊城市建鑫钢板库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祥和特钢有限公司归还货款41万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司强、被告师同同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10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师法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四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23 |
发布时间 |
2016-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师法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西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