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4615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1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昌府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聊城昊宇彩涂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洪春、严继英、张银峰、罗书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山东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洪春、严继英、张银峰、罗书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昊宇彩涂板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时间 |
2019-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鲁1502执143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114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银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00786114172A |
登记机关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聊城市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内 |






